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9952号
原告:**,男,1964年1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华能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本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C区第9栋1单元27层4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贵州华能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贵州华能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