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19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正礼,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耀,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伏良,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黔华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68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贵州华能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C区第9栋1单元27层4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黔华美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州华能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永霞
审判员 田由庆
审判员 冯文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茂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