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能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弘成共创建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1民初3806号 原告:李天元,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贵州弘成共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电商生态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6JYG2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知如***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知如***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华能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C区第9栋1**27层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0881035XJ。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联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九驿大道思源实验学校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6HR9MG6M。 法定代表人:张守彬。 原告李天元与被告贵州弘成共创建筑有限公司、贵州华能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联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天元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天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天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李天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