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4533号
原告:白世彬,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总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华能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C区第9栋1**27层4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白世彬与被告贵州华能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白世彬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白世彬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