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404民初974号
原告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淮北中佼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沈抚新区滨河路15号,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该案件拥有管辖权。关于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提出的认为该案涉及宁夏宝塔财务公司汇票的纠纷,应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院认为宝塔财务公司并非为本案件当事人,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也不适用于本案。因此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纯生
书记员 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