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829民初5285号
原告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项下的“技术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因本院未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因此该案应当由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继刚
书记员 张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