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3民初1312号
原告: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滨河路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9156250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44339517Q。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兴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兴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3元,退回原告2558元。诉讼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