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329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原县前**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原县前**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426004426578X。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德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铁西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08717159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平原县前**人民政府、***、德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