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2执2071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龙子湖区老山村新型建材厂,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老山村老山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QWBHU2W。
法定代表人:徐之文
被执行人: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龙湖春天AZ2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885636XA。
法定代表人:王仲
被执行人:王仲,男,1963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2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仲价值355150元的相关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双双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