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兴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578085。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执行人:王瑾,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执行人:张宏,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执行人: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湖春天AZ2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885636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中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2湖春天AZ2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5078790A。
法定代表人:恽魁明,该公司董事长。
兴达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瑾、张宏、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03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许富宝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