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执48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湖天AZ2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885636XA。
法定代表人:王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住蚌埠市南山郦都B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圆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303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圆圆存款人民币207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