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28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88561339U。
法定代表人:吴永刚,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湖春天AZ2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885636XA。
法定代表人:王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仲,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54号2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00222522。
法定代表人:司永红,董事长。
本院执行蚌埠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仲、**、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20)皖0303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贤路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28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88561339U。
法定代表人:吴永刚,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湖春天AZ2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885636XA。
法定代表人:王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仲,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54号2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00222522。
法定代表人:司永红,董事长。
本院执行蚌埠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仲、**、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20)皖0303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贤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