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永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404民初4790号
 
原告:陕西永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二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珊,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楼。
法定代表人:王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永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洲公司)与被告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邓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瑞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洲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中瑞公司支付工程款504677.95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中瑞公司承担。事实以及理由:2016年中瑞公司与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称: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大道XX段市政道路工程分包给中瑞公司,由中瑞公司负责工程的供货、施工及劳务。合同约定按进度付款,每月按审核后工作量支付80%,完工后付至90%,决算审计后付至95%,留5%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此后永洲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项目现已验收合格。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向中瑞公司支付了工程款,但中瑞公司未向永洲公司付款。2019年4月20日,经双方对账,中瑞公司尚欠永洲公司工程款504677.95元,并承诺5月底付清款项,若到期未支付,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利息。此后中瑞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永洲公司诉至本院。
被告中瑞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中瑞公司将从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来的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大道XX段市政工程交由永洲公司实际施工,永洲公司向中瑞公司交纳了工程保证金2105000元。永洲公司完成了工程任务,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中瑞公司,中瑞公司又将工程款支付给永洲公司。2019年4月20日,永洲公司与中瑞公司就上述项目进行了对账,对账单显示:截止当日,扣除中瑞公司的已付工程款和应得的管理费,以及永洲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中瑞公司仍应支付永洲公司工程保证金504677.95元。同时,中瑞公司承诺:上述欠付的504677.95元于当年5月底付清,若到期未支付,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利息。然而时至今日,经永洲公司多次催要,中瑞公司一直未将上述款项予以支付。
    以上事实,有永洲公司提供的《沣泾大道项目对账单》、工程保证金支付凭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瑞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给永洲公司实际施工,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永洲公司完成了施工任务,且已与中瑞公司就工程款项进行了对账确认,双方就欠付款项、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均作了明确约定。现中瑞公司未按期付款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永洲公司主张中瑞公司支付欠付款项504677.95元及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陕西永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504677.9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04677.9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8996元、保全费3099元,由被告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李扬眉
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
 
 
                          二0二O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