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03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4241847M。
负责人:***,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885636XA。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