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礼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州奇达车辆配件厂、常州礼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奇达车辆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大路村。
投资人:宋大可,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琴,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6月12日生,苗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方正,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常州礼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贺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荣,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玫,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奇达车辆配件厂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礼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奇达车辆配件厂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奇达车辆配件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奇达车辆配件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元,减半收取1131元,由上诉人常州奇达车辆配件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 艳
审判员 李梅琼
审判员 龙孝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