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铁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民终1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铁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邵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原审被告:福建铁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铁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1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60元,减半收取41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夏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