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

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诉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26民初854号
原告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计514.5元,由原告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光福
法官助理 陆 航 书 记 员 白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