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

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26财保84号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被申请人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因承接独山县商会大厦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需要玻璃进行安装,为此与申请人签订《玻璃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指示向其提供相应玻璃后,被申请人未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截止2020年10月23日被告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尚欠申请人货款478327.89元,经申请人多次索均未果,为了防止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今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特提出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77)及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4×××05)在478327.89元范围内进行冻结。 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额为478327.89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109103901104226657)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77)及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4×××05)在478327.89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2912元,由申请人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预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蕾
法官助理陆航 书记员曹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