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26财保74号
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9日与贵州直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贵州直方大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总承包施工协议书》,将独山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劳务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后,劳务公司将该工程木工分包给申请人,申请人依约按时完成约定工程,经双方于2017年9月8日结算后确认劳务公司尚欠申请人劳务工资及工程余款981000元,因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公司工程款,导致劳务公司不能支付所欠申请人款项。2018年4月4日被申请人公司实际投资受益人马军签字认可的《独山经济开发区电子工业园建设项目1#、3#、7#楼劳务分包结算单》,被申请人与劳务公司均应于2018年4月4日前连带履行向申请人支付所欠款项的义务,但未按约履行,为使申请人在随后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特申请对被申请银行账号(开户行及账号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行34×××24)的981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公公司的保额为人民币981000元的《保险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及账号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行34×××24)的存款981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岑春祥
书记员  金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