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贵州贵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黔2601执138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贵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2601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53435元及利息(以253435元为基数,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5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3702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向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发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贵州省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凯司大道南侧亚华公司西侧【凯开国土用(2011)第021号、凯开国土用(2011)第059号】两宗土地使用权、地上库房以及绿化树、成品客车、生产设备、生产车间等动产进行了查封,并开始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处置财产,本院已依法参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分配。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2019年11月29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院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黔2601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尚未受偿的工程款253435元及相应利息、预缴案件受理费2655元应继续受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贵州贵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佘 坤 审判员 潘政旭 审判员 潘 斌
法官助理杨顺钰 书记员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