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26民初2043号
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南方分公司与被告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罗显军、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南方分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南方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45元,由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南方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树才
法官助理 吴再元
书 记 员 谭文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