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西段71号聚鑫公寓1幢4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
住址: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北段497号。
法定代表人:姚绍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49、51号时代大厦10-E室。
法定代表人:范德康,执行董事。
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①工程款18736797元及利息,违约金200000元;②案件受理费72111元;③执行费96408元。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寄送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通知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且均已被冻结在先,我院暂对该款予以强制扣划。
本院通过梓潼县不动产登记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信息,并对被其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梓国用(2014)第615号、梓国用(2014)第6××6号土地予以查封,但因是轮候查封,暂无法予以处置。
我院于2021年6月1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但并未能就案款履行达成一致意见。
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我院递交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凤栖庭院”项目9号楼全部房屋予以查封,后经我院核实该幢楼内所有房屋均已为买受人办理网签且有完整的备案手续,经合议庭合议对9号楼内房屋暂不予查封。
因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以电话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调查结果及合议庭合议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继续对9号楼内房屋予以查封,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波
审判员 陈永超
审判员 刘晓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