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5民初2082号之一
申请人: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06445177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西段**聚鑫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9907619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州置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案涉位于绵阳市梓潼县凤栖庭苑楼盘内的1幢2楼层序号为12号至22号计11套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共计786.96平方米及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以上两项以280万元为限。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梓潼县文昌镇花果山302线北侧土地使用权(证号:***(2013)第2287号)作为担保。2018年12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并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款项,以618万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预售商品房尚属在建工程,既未交付宇丰公司使用,也未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案涉商品房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梓州置业公司,宇丰公司不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且根据本院(2017)川0725执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梓州置业公司、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宇丰公司工程款18736797元及利息、违约金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梓州置业公司、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梓州置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要求宇丰公司支付购房款、违约金等共计6172511.25元,即使梓州置业公司全部胜诉,与所欠宇丰公司的工程款折抵后仍应向宇丰公司支付12000000余元。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娟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