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5民初2082号
原告: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西段**聚鑫公寓******。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贾娟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