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25执恢1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西段71号聚鑫公寓1幢4楼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
住址: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北段49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49、51号时代大厦10-E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①工程款18736797元及利息,违约金200000元;②案件受理费72111元;③执行费9640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000元,扣除执行费6000元后已支付申请人,另被执行人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四川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自协议签订日期2019年1月13日之日起60日内将“****二期”9号楼的全部房屋,按照住宅3000元/㎡的标准网签备案至申请人四川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备案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被执行人梓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且保证9号楼房屋在2019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合格;二、若被执行人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将9号楼的全部房屋网签备案至申请人的名下,申请人自愿放弃工程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追偿;若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将继续追偿上述利息;三、上述全部房屋备案至申请人名下后,被执行人梓州置业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下对外不低于备案合同价格进行销售,所售房屋价款以委托付款的方式支付到申请人账户,房屋售出后申请人配合解除房屋备案,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被执行人梓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四、房屋备案至申请人名下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仍有未售出房屋的,申请人有权自行处置备案房屋;被执行人通过自销或者申请人自行处置房屋后,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申请人自行申请解除未售出房屋的备案合同,处置全部房屋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人有权继续向被执行人追偿。由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8)川0725执恢14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马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