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02民初1925号
原告烟台延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清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烟台延恒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延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淑美
书记员 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