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2848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英,郴州市苏仙区苏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中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庞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茂名路。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阳,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油建公司”)、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原油建公司在欠付华油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劳务费60.296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原油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中原油建公司作为发包人,未向承包人华油公司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华油公司亦未向中原油建公司主张权利,故实际施工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中原油建公司主张权利。
被告中原油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均不在郴州市苏仙区,故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中原油建公司与华油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双方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中路339号)人民法院起诉,且双方约定工程地点为北湖区,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无管辖权。综上,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郴州市北湖区,故本案应由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义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雄发
书 记 员 李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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