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3023号
原告:***,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丽艳,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芝,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刘新华,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孝涛,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茂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635446X。
法定代表人:张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洋,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寿光市彦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务本村017乡道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QW09AXK。
法定代表人:张洪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刘新华、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彦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一次性支付原告6万元(已履行完毕),本纠纷一次性了结,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原告已减半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加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