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终6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茂名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3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提起上诉后,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通知上诉人**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3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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