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17118号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颖,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栾晓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靳,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王霞,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封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