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03民初1906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永安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05380824Y。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安吉南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388519D。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1092093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