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03民初1906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永安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05380824Y。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安吉南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388519D。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1092093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