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5511号
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1106号5A层01-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淑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雒 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