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9717号
原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1005室。
法定代表人:周立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系员工。
被告:深圳市星源空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创新科技广场B-512室。
法定代表人:毛节高,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
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星源空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星源空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32元,减半收取8216元,由原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本件与原件经核对一致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