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117执2321号
江苏花山阀门有限公司、郑州南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花山阀门有限公司与郑州南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花山阀门有限公司依据(2020)苏0117民初30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郑州南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江苏花山阀门有限公司履行案款270603.26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959.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江苏花山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苏0117民初308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