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67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智塘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双闸村委会南。
法定代表人:张忠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合,天津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花山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魁生,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智塘阀门有限公司与江苏花山阀门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智塘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0)津0112民初7256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江苏花山阀门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花山阀门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