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花山阀门有限公司

安徽纵横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花山阀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纵横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花山阀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723民初1370号
原告:安徽纵横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尚良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兵,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花山阀门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纵横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花山阀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纵横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花山阀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安徽纵横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花山阀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陶胜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
附: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以下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