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枣庄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执异26号
案外人:宋建华,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枣庄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徐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瑞学,主任。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徐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宋建华对本案查封并处置的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过程中宋建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异议,经审查,宋建华撤回异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建华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介清
审判员  李雯璐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