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民初5671号
原告:***,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良,山东守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开泉,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枣庄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东路128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400728629039D。
法定代表人:高德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枣庄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