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某某以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3178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工业集聚区鑫源路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637191589。
法定代表人:刘天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以,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阳,焦作市温县太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以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原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卫东
人民陪审员  闫海林
人民陪审员  吴青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侯琬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