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25执34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河南省新乡市人,现住温县。
被执行人: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工业集聚区鑫源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637191589。
法定代表人:刘天魁,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2019)豫0825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豫H×××××朗逸牌轿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名下豫H×××××朗逸牌轿车。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