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

某某、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25执29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工业集聚区鑫源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637191589。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825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豫H×××××朗逸牌轿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名下豫H×××××朗逸牌轿车。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被执行人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保刚
审判员  杨建都
审判员  王韶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建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