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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某某以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3203号 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 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点,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 法定代表人:刘天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以,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温县太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以、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