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3203号
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
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点,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
法定代表人:刘天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以,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温县太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以、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