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

某某、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25执1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依据温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5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1月18日申请执行,该案属重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