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25执恢115号
申请人:***,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工业集聚区中辐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5637191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于2019年9月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房产、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9月21日,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825执恢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