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洪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临港德丰建材防腐有限公司、河北洪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保917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德丰建材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辛庄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10973338X7。

法定代表人:远少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洪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马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6908156XA。

法定代表人:张文忠,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洪兴,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申请人沧州临港德丰建材防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洪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6228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沧州临港德丰建材防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德丰建材防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洪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洪兴所有的银行存款362284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