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584号
原告:沧州临港德丰建材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辛庄子。
法定代表人:远少贵,总经理。
被告:河北洪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马路街**。
法定代理人:张文忠,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原告沧州临港德丰建材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洪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沧州临港德丰建材防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临港德丰建材防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临港德丰建材防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7元,由原告沧州临港德丰建材防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黄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