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

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民终1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690374017K。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该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20)甘098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58元,减半收取3979元,由上诉人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秀荣
审判员 李庆丰
审判员 胡国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