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82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执行人: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敦煌市人民法院(2020)甘098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2)甘0982执281号案件立案,执行标的为385765.5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甘F9××**神行者牌汽车和一辆车牌号为甘F9××**长城牌汽车,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及银行账户有现金存款176622.08元,本院已依法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人也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件符合程序终结的程序,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敦煌市人民法院(2020)甘098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俞军铎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闫金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宪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