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02执恢12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1002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90000元。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先后交纳执行款194100元。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02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执行费2812元,被执行人**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02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