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981民初580号
原告: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连奎,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陕西省横山县人,住兰州市。
原告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敦煌市金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